用數據校準專業刻度 ——高校招標代理機構量化評價體系構建與實證分析
■ 方睿
高校招標代理機構管理現狀與問題
從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購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開始,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極大降低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準入門檻,采購代理機構全面市場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登記的名單中,僅浙江省的招標代理機構已達1753家。
高校嚴格落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公開招標、遴選等方式,自主引入較為優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高校采購量大,采購流程復雜,部分項目如實驗室建設、校園維修改造、教學設備配置等,都有特定的時限要求,采購執行時間緊迫;涉及法律法規多且更新速度快,采購活動規范性要求高;加上高校采購資金來源特殊,內外部監察審計嚴格;負責采購的人員又存在輪崗問題,缺乏專業的職業技能。因此,高校采購較為依賴專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活動。
以某高校2024年度采購業務量為例,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項目總額占全年總采購量的55.32%。然而高校自主引入招標代理機構后,在實際采購過程中對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又成為一個難點。即使通過前期招標和遴選,選入的代理機構也不盡如人意,或多或少存在專業人員素質不一、職業道德欠缺、對采購制度落實不到位、采購效率較低等問題,直接影響采購質量,甚至帶來廉政風險。
除了委托代理的服務合同關系,高校與招標代理機構更重要的是對外形成了實施采購行為的責任共同體。通過對浙江省部分高校的調研以及瀏覽各采購部門網站,筆者發現,多數高校都未建立對校內已經引入招標代理機構可量化、操作性強的服務評價機制。在對采購項目進行委托時,采購部門工作人員往往囿于過往經驗,從采購效率的角度,隨機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缺乏合理的選擇依據。
當前,高校應當通過建立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全流程服務評價機制,并以此對其服務工作進行客觀評價與監督,促使代理機構間形成良性競爭,推動其服務質量提高,從而為高校采購帶來更強的協助力。
招標代理服務流程與評價主體界定
高校采購人包括實際需求人(各學院、各部門或教師個人)和采購部門,需求人將項目需求提交至采購部門,采購部門受理完成后再委托至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代理機構通過自身專業化服務,協助高校進行采購文件編制、采購公告發布、采購評審組織、采購履約督促等一系列采購行為(如圖1所示)。
采購實際需求人在采購活動開展前,根據采購政策、項目預算以及市場調研情況,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并負責項目合同的履約管理;采購部門(通常為采購管理和采購執行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具體采購業務。二者作為采購人,是采購活動的主體,共同代表高校完成項目的采購,所以將其設置為服務評價機制的考評主體較為合適。
基于熵權法的招標服務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本文采用統計學中的熵權法來進行指標的構建和評價。熵權法是一種客觀賦權方法,用于確定多個指標尤其是離散指標在綜合評價中的權重,可以避免主觀因素的干擾,較為客觀。
首先,對每個評價指標原始數值進行標準化或歸一化處理,得到標準化數據集。然后計算每個指標下每個樣本值所占的比重,并得到該指標的熵值:熵值越大,說明該指標提供的有效信息量越小,其權重也就越小。
其次,計算差異化系數,差異化系數反映了各個指標差異程度,差異越小,熵值越大,差異性系數就越小,此時指標對評價對象的影響較大。最后,通過對樣本數據各個指標標準化后的屬性及其權重的線性加權求和,得出評價對象的綜合評價值。
根據某高校與招標代理機構簽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協議,結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采購工作人員的實踐經驗,按招標全流程,分為3個評價維度:招標前服務、招標中服務和招標后服務,每個維度上設置4—5個可衡量的二級指標,從而構建對招標代理服務的全流程評價(如表1所示)。
服務評價數據處理與結果分析
本文將設計的問卷發放給某高校50名評價主體,收集其對招標前、招標中、招標后3個維度下13個服務指標的評分,其中1—10分表示服務滿意程度,10分為最滿意,并得到相應的評價數據。
通過對50份問卷的評價數據進行整理,運用Python進行熵權法的處理與計算,得到熵值、差異系數及指標權重結果(如表2所示)。
依據上述指標權重,對13個細分指標的服務評價值進行計算,得出結果(如表3所示)。
為了讓評價結果展示更加直觀,我們將該高校校內合作的4家代理機構在各個指標的評價情況轉換為柱狀圖(如圖2所示)。
根據表2—4的數據值大小,可以觀察到某高校對目前合作的4家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評價,以及發現各機構之間存在的差距。
通過對比,招標代理機構1在招標前、中、后的各個環節都表現最優,說明其重視招標全過程服務質量,執行能力較強;招標代理機構2的服務總評價最差,在細分指標上,其目前執行人員專業度不高、主動溝通協調能力不強、現場評審環境條件較差,特別是在招標事宜事后管理方面,對于如何處理招標臨時問題以及投訴質疑事項的經驗不足。招標代理機構3和4服務評價次于機構1,但各指標表現不同,招標代理機構3在招標中服務表現欠佳,對招標結果的評審需更細致、完備;招標代理機構4招標前專業水平和保密紀律意識較差,招標時的執業行為和秩序規范需更加規范,招標后的履約驗收及檔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研究結論與優化建議
高校自主引入招標代理機構后,并非“一勞永逸”,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是高校招標采購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環,而管理是否合理會直接影響招標采購的工作質量和采購效率。
本文結合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前、招標中和招標后全流程服務表現,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目的在于推動代理機構之間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促使代理機構更有針對性地對服務質量開展動態的改良調整,進而推動高校采購工作提質增效。
然而,本文的服務評價方法從數據結構出發,服務評價指標尚不足以充分體現政府采購項目的特性。高校各具特點的采購項目、多元的評價主體、繁瑣的采購流程、多樣的管理機制,使得服務評價機制的建立變得復雜。此外,在服務評價結果基礎上,后期如何結合評價結果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選擇和管理,仍值得進一步探索。
各高校應當在政策法規賦予的自主選擇權利下,結合項目特點、代理機構綜合評價結果,更加合理地挑選招標代理機構,并科學地確定服務評價指標,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管理機制,定期對其進行評估和審查,從而推動高校采購工作朝著健康、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作者單位:浙江傳媒學院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