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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招標采購的法規依據和原則
必須招標事項的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相關規章制度。國有企業不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中的任何一種,不直接適用《政府采購法》,但由于國有企業是國家全資或控股投入資金,為保障國有資金的使用安全,在國家未專門就國有企業采購進行專門規制的情況下,應參照適用《政法采購法》。在招標采購中,除遵守法律法規外,還要遵守《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省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頒發的各種招標采購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和地方規范性文件。1、國家財政部2001年4月28日實行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制定各項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額,編制各項經營管理費用預算,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及相關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物資的采購、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工程建設一般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方式進行。”2、國家財政部2018年2月5日實行的《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18]9號)第九條規定:“國有金融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評審。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參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成立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
國有企業采購的方式和程序
采購:指的是一種的購買形式,采購的方式有很多,而招標只是其中的一種方式,采購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約束。招標:是一種標準化的采購方式,對采購過程有嚴格的要求和限制,國家強制要求須發布采購信息,且遵守相應的程序標準,除了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約束,還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的約束。國有企業招標采購的主要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國資委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要符合法律規章規定,且國資委認可的其他方式,如企業在采購限額內依照內部程序組織的自主采購。 (二)代理招標與自主招標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代理招標與自主招標兩種方式,法律法規鼓勵招標人采用代理招標的方式招標,對自行招標的情形進行了限制。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第十三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1)《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3)《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四)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國有企業的限制性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第二條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第五條規定:“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即同一項目,既有工程、貨物采購,又有服務采購,只要任一項滿足,都必須招標。 國有企業采購非工程類貨物、服務項目,按照本省、市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如:《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4年版)》(川財規[2023]9號)第三項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在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工程施工在400萬以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在200萬以上、服務在100萬以上,工程中包括施工、貨物、服務,只要任一項達到標準,就必須公開招標)執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要預算金額在400萬以上,不管是工程還是與工程無關的貨物、服務,都要實行公開招標;而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則標準降低為貨物200萬元以上、服務100萬以上則要執行公開招標。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且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可實行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采購,但都必須嚴格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章執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4年版)》(川財規[2023]9號)第二項規定:“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50萬元,其他市本級和縣級30萬元;工程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100萬元。”即在集中采購目錄外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工程類在100萬元至400萬元,貨物服務類省級和成都市在50萬元至400萬元,其他市縣在30萬元至400萬元,都屬于分散采購。招標采購項目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不屬于財政采購范疇,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但各采購單位應按本單位內部管理辦法及內控制度參照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實行自主采購,接受預算單位的管理、審計。從以上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工程類在100萬以下,貨物、服務類省級及成都市在50萬元以下、市縣在30萬元以下都可以實行單位自主采購,參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執行。
國有企業采購中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
1、《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二)主要工藝、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五)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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