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企采購新規看構建規則統一的公共采購制度體系
前不久,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作為長期從事政府采購的一線從業者,筆者欣喜地看到了《指導意見》的很多亮點,國有企業采購制度與政府采購的諸多規則實現了協調統一。
填補公共采購領域法律空白
眾所周知,我國公共采購領域有兩部基本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招標行為,《政府采購法》適用于政府采購領域。
雖然有兩部公共采購相關的法律,但同為公共采購的國有企業采購卻面臨著部分采購活動無法可依的困境。《招標投標法》主要規范我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不適用于非招標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法》雖然同時規制招標方式和非招標方式,但按照現行規定,國有企業并不是政府采購的主體。國有企業的非招標采購長期以來缺乏系統化的法律規范,要么“土法上馬”,要么照搬照抄政府采購的作業,在實踐中存在諸多“藥不對癥”或者“水土不服”的問題。
在筆者看來,此次《指導意見》的發布,顯然填補了公共采購制度的一塊短板,讓中央企業采購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讓地方國有企業有了參照和對標的尺度。
存在進一步優化的空間
鑒于國有企業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其采購制度應當保留順應市場變化的空間。《指導意見》雖然規定了各類非招標采購方式,但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如明確了概念、適用條件和基本規則,并沒有詳細規定具體的操作細節。在筆者看來,這種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也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一是非招標采購方式缺乏統一的標準,如非招標方式的采購時限多長、是否組建評審小組等。供應商在參與國有企業采購活動時,很可能會出現下列問題:同為中央企業采購,采購人甲談判活動等標期明顯比采購人乙要長;在甲公司公開宣讀談判報價,而在乙公司可能會強調報價保密。筆者認為,過于粗疏的制度設計并不利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二是采購人各自為戰、各行其是的做法不利于監督管理。比如,在考核采購文件編寫質量時,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定,在有些競價活動或直接采購中可能就根本不存在采購文件或響應文件。
三是關于供應商管理的內容有待進一步細化。《指導意見》提出,要“開展全生命周期評價”“探索相關行業內部建立高風險供應商名單”。這些舉措若落實到位,相信國有企業供應商管理水平會上一個新臺階,但正是因為前文提及的規則過于原則化,如何落地、如何在執行中不出偏差,需要業內同仁們群策群力。筆者希望國有企業采購活動能實現更大范圍的公開競爭,希望“高風險供應商名單”有明晰確定的規則并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不要成為隨意增加供應商義務、減損供應商權利、限制供應商參與國企采購的“攔路虎”。
(作者單位分別為深圳龍達招標有限公司、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
來源:中國財經報